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訂辦法  ( 101 年 11 月 01 日)
第9條
本會議議案未達成共識者,保險人於報主管機關核定時,應一併提出各方 代表不同意見、不同方案之優缺點分析及其財務評估等項資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