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訂辦法  ( 101 年 11 月 01 日)
第6條
第三條及前條代表,應依下列方式產生:

一、主管機關代表:由該機關指派。

二、專家學者:由保險人遴選。

三、被保險人代表及雇主代表:由保險人洽請全民健康保險會自該會委員 中推派。

四、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之各總額部門代表:由保險人洽請審查業務受委 託專業機構、團體推派;無受委託專業機構、團體時,依下列規定辦 理:

(一)醫院總額,由台灣醫院協會推派。

(二)西醫基層總額,由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推派。

(三)牙醫門診總額,由中華民國牙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推派。

(四)中醫門診總額,由中華民國中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推派。

五、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之醫事團體代表:由保險人洽請該專業機構、團 體推派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