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訂辦法  ( 101 年 11 月 01 日)
第5條
第三條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代表之名額分配如下:

一、醫療給付費用總額部門(以下稱各總額部門)推派代表,其名額如下 :

(一)醫院總額推派十二人。

(二)西醫基層總額推派六人。

(三)牙醫門診總額推派一人。

(四)中醫門診總額推派一人。

二、下列醫事團體之代表各一人:

(一)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。

(二)台灣醫院協會。

(三)中華民國牙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。

(四)中華民國中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。

(五)中華民國護理師護士公會全國聯合會。

(六)中華民國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。

(七)中華民國物理治療師公會全國聯合會。

(八)中華民國醫事檢驗師公會全國聯合會。

(九)中華民國助產師助產士公會全國聯合會。

(十)中華民國醫事放射師公會全國聯合會。

(十一)其他醫事服務機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