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訂辦法  ( 101 年 11 月 01 日)
第3條
本會議召開時,應邀請下列代表參加:

一、主管機關代表一人。

二、專家學者二人。

三、被保險人代表二人。

四、雇主代表二人。

五、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代表三十一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