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訂辦法  ( 101 年 11 月 01 日)
第2條
保險人為辦理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之擬訂事項,應至少每六個月 召開一次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訂會議(以下 稱本會議),並於必要時召開臨時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