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訂辦法  ( 101 年 11 月 01 日)
第11條
保險人於辦理本辦法業務時,應將下列事項對外公開:

一、利益揭露聲明書。

二、會議議程。

三、會議內容實錄。

前項第二款事項,應於開會七日前對外公開,並送交本會議代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