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審查業務委託辦法  ( 101 年 10 月 30 日)
第7條
受委託專業機構、團體,應具備下列資格或條件:

一、依人民團體法規定,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設立與醫療業務相 關之職業團體或社會團體,或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衛生財團法人。

二、協調整合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及相關專業團體之能力。

三、履行委託事項及其品質管控之能力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