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審查業務委託辦法  ( 101 年 10 月 30 日)
第17條
保險人發現受委託專業機構、團體有應改善事項者,得請受委託專業機構 、團體提出說明,並通知限期改善;屆期未改善或情節重大者,保險人得 終止契約之部分或全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