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 審議之提起及審議決定 ( 103 年 08 月 05 日)
第9條
爭議案件之審議,得指定委員先行初審,作成初審意見後,提會議決之; 涉及專業技術或係大量發生者,其初審並得委請相關科別醫師或專家協助 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