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 審議之提起及審議決定 ( 103 年 08 月 05 日)
第8條
爭審會對合於程式之權益案件或特約管理案件,應將申請書影本函送保險 人提意見書;對合於程式之醫療費用案件,認為必要時,亦同。

保險人應於收文之次日起一個月內提出意見書,連同必要資料一併檢送爭 審會。但保險人認為申請審議有理由時,得依申請事項重新核定,逕行通 知申請人,並副知爭審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