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 審議之提起及審議決定 ( 103 年 08 月 05 日)
第3條
審議之申請,以保險對象、投保單位、扣費義務人及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為 申請人。

投保單位得依其所屬保險對象之請求,代為辦理前項申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