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 醫療費用案件 ( 103 年 08 月 05 日)
第21條
醫療費用案件之審議申請,應填具申請書及案件明細(如附表一、二), 載明下列事項,由申請人蓋章:

一、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名稱、代號及負責醫事人員之姓名。

二、請求之事項。

三、申請審議之事實及理由。

四、收受或知悉保險人複核通知之年、月、日。

五、病歷及其他有助於案件審查或發現真實之相關證明文件;其為文書者 ,應添具繕本或影本。

六、保險人複核通知文件及有關文件資料繕本或影本。

七、年、月、日。

前項第三款事實及理由,應依所定格式之欄位填寫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