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 權益案件 ( 103 年 08 月 05 日)
第16條
申請人得以書面向爭審會請求閱覽、抄錄、影印或攝影卷內文件。但下列 文件不在此限:

一、審定擬辦之文稿。

二、審定之準備或審議文件。

三、為第三人正當權益有保密必要之文件。

四、其他依法律或基於公益,有保密必要之文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