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 權益案件 ( 103 年 08 月 05 日)
第15條
保險人依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提出之意見書,應載明下列事項:

一、原核定通知文件未附記理由者,其理由。

二、申請審議案件之事實上或法律上爭點及其所持見解。

三、對於申請人所主張各項爭點,逐一表示意見;其為反對意見者,並應 附具理由。

四、據以作成原核定通知之證據資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