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 權益案件 ( 103 年 08 月 05 日)
第14條
權益案件之申請審議,應填具申請書,載明下列事項,由申請人或其代理 人簽名或蓋章:

一、申請人之姓名、出生年月日、住、居所、身分證明文件字號。如係法 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,其名稱、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 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、出生年月日、住、居所。

二、有代理人者,其姓名、出生年月日、住、居所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, 並應於最初為爭議審議行為時,提出委任書。

三、請求之事項。

四、申請審議之事實及理由。

五、收受或知悉保險人原核定通知之年、月、日。

六、證據。其為文書者,應添具繕本或影本。

七、保險人原核定通知文件及相關文件資料繕本或影本。

八、年、月、日。

前項第四款事實及理由,應分別記載並逐項記明相關爭點;如係外文者, 應檢附中文譯本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