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 審議之提起及審議決定 ( 103 年 08 月 05 日)
第13條
審定須以其他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準據者,於該法律關係尚未確定前,爭 審會得依職權停止審議程序之進行,並通知申請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