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及醫療服務審查辦法  附則 ( 103 年 12 月 22 日)
第33條
前條申復案件不得交由原審查醫藥專家複審,必要時得會同原審查醫藥專 家說明。保險人不得再就同一案件追扣其費用。

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對申復結果仍有異議者,得依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 議辦法規定,向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會申請審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