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及醫療服務審查辦法  附則 ( 103 年 12 月 22 日)
第33-1條
保險人經徵得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同意後,得以電子文件送達本辦法所定之 抽查、通知、核定及公告等文件。

前項送達時間,以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於本保險資訊網服務系統點閱之時間 為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