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及醫療服務審查辦法  附則 ( 103 年 12 月 22 日)
第32條
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對醫療服務案件審查結果有異議時,得於保險人通知到 達日起六十日內,列舉理由或備齊相關文件向保險人申復。

保險人應於受理申復文件之日起六十日內核定,其核定日期之計算,需要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供個案病歷或診療相關證明文件者,以保險醫事服務 機構將相關資料送達保險人之日起算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