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及醫療服務審查辦法  實地審查 ( 103 年 12 月 22 日)
第29條
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經實地審查發現有提供醫療服務不當或違規者,保險人 應輔導其改善,並依相關規定加強審查、核減費用、依檔案分析不予支付 或視需要移送查核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