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及醫療服務審查辦法  實地審查 ( 103 年 12 月 22 日)
第26條
保險人為增進審查效能,輔導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升醫療服務品質,得派 員至特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就其醫療服務之人力設施、治療中之醫療服務 或已申報醫療費用項目之服務內容,進行實地審查,並得邀請相關醫事團 體代表陪同。

第27條
保險人依前條規定赴特定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進行實地審查,應先函知, 並洽各該機構派員陪同。

第28條
保險人於實地審查結束後,應將審查結果製成審查紀錄,並通知保險醫事 服務機構。

第29條
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經實地審查發現有提供醫療服務不當或違規者,保險人 應輔導其改善,並依相關規定加強審查、核減費用、依檔案分析不予支付 或視需要移送查核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