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及醫療服務審查辦法  實地審查 ( 103 年 12 月 22 日)
第26條
保險人為增進審查效能,輔導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升醫療服務品質,得派 員至特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就其醫療服務之人力設施、治療中之醫療服務 或已申報醫療費用項目之服務內容,進行實地審查,並得邀請相關醫事團 體代表陪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