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 附則 ( 105 年 12 月 23 日)
第70條
保險對象因同一公共安全事故,經本保險給付醫療費用總額在新臺幣五萬 元以上者,保險人得代位求償。

前項金額,以本保險提供該保險給付之日起,一個月內給付費用總額計算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