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 附則 ( 105 年 12 月 23 日)
第67條
本細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時,依修正前第二十條規定 ,以第六類保險對象身分參加本保險者,得繼續依該規定投保。但改以他 類投保身分投保後,不適用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