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 保險財務及保險費之計繳 ( 105 年 12 月 23 日)
第56條
投保單位依本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應按月繳納之補充保險費,應自行計算後 填具繳款書,於次月底前向保險人繳納;如有溢、短繳時,保險人得自依 法應繳或已繳之保險費中逕予互為抵扣。

投保單位未依本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足額繳納補充保險費時,保險人得依查 得之薪資所得,核定應繳納之補充保險費,並開具繳款單交投保單位依限 繳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