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 總則 ( 105 年 12 月 23 日)
第2條
保險人應按月將下列書表及於年終時編具總報告,報主管機關,分送全民 健康保險會(以下稱健保會)備查,並公開於網際網路:

一、投保單位、投保人數、投保金額及保險費統計表。

二、醫療給付統計表。

三、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增減表。

四、保險收支會計報表。

五、安全準備運用概況表。

六、其他與保險事務有關之重要書表及報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