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 總則 ( 105 年 12 月 23 日)
第1條
本細則依全民健康保險法(以下稱本法)第一百零三條規定訂定之。

第2條
保險人應按月將下列書表及於年終時編具總報告,報主管機關,分送全民 健康保險會(以下稱健保會)備查,並公開於網際網路:

一、投保單位、投保人數、投保金額及保險費統計表。

二、醫療給付統計表。

三、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增減表。

四、保險收支會計報表。

五、安全準備運用概況表。

六、其他與保險事務有關之重要書表及報告。

第3條
保險人應依全民健康保險(以下稱本保險)業務計畫及安全準備運用狀況 ,編列年度預算及年終決算報告,報主管機關,並分送健保會備查。

第4條
健保會應每年編具年終業務報告,並對外公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