全民健康保險法  罰則 ( 106 年 11 月 29 日)
第91條
保險對象不依本法規定參加本保險者,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 下罰鍰,並追溯自合於投保條件之日起補辦投保,於罰鍰及保險費未繳清 前,暫不予保險給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