全民健康保險法  罰則 ( 106 年 11 月 29 日)
第89條
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除追繳短繳之保險費外,並按其短繳之保險費金額處 以二倍至四倍之罰鍰:

一、第一類被保險人之投保單位,將被保險人投保金額以多報少者。

二、第二類及第三類被保險人,將其投保金額以多報少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