全民健康保險法  罰則 ( 106 年 11 月 29 日)
第84條
投保單位未依第十五條規定,為所屬被保險人或其眷屬辦理投保手續者, 除追繳保險費外,並按應繳納之保險費,處以二倍至四倍之罰鍰。

前項情形非可歸責於投保單位者,不適用之。

投保單位未依規定負擔所屬被保險人及其眷屬之保險費,而由被保險人自 行負擔者,投保單位除應退還該保險費予被保險人外,並按應負擔之保險 費,處以二倍至四倍之罰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