全民健康保險法  保險給付 ( 106 年 11 月 29 日)
第48條
保險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免依第四十三條及前條規定自行負擔費用:

一、重大傷病。

二、分娩。

三、山地離島地區之就醫。

前項免自行負擔費用範圍、重大傷病之項目、申請重大傷病證明之程序及 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,由主管機關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