全民健康保險法  保險給付 ( 106 年 11 月 29 日)
第46條
保險人應依市場交易情形合理調整藥品價格;藥品逾專利期第一年起開始 調降,於五年內依市場交易情形逐步調整至合理價格。

前項調整作業程序及有關事項之辦法,由主管機關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