全民健康保險法  保險給付 ( 106 年 11 月 29 日)
第44條
保險人為促進預防醫學、落實轉診制度,並提升醫療品質與醫病關係,應 訂定家庭責任醫師制度。

前項家庭責任醫師制度之給付,應採論人計酬為實施原則,並依照顧對象 之年齡、性別、疾病等校正後之人頭費,計算當年度之給付總額。

第一項家庭責任醫師制度之實施辦法及時程,由主管機關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