全民健康保險法  保險費之收繳及計算 ( 106 年 11 月 29 日)
第33條
第三十一條之補充保險費率,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四日修正之條文 施行第一年,以百分之二計算;自第二年起,應依本保險保險費率之成長 率調整,其調整後之比率,由主管機關逐年公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