全民健康保險法  總則 ( 106 年 11 月 29 日)
第2條
本法用詞,定義如下:

一、保險對象:指被保險人及其眷屬。

二、眷屬:

(一)被保險人之配偶,且無職業者。

(二)被保險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,且無職業者。

(三)被保險人二親等內直系血親卑親屬未滿二十歲且無職業,或年滿二 十歲無謀生能力或仍在學就讀且無職業者。

三、扣費義務人:指所得稅法所定之扣繳義務人。

四、保險給付支出:指醫療給付費用總額扣除保險對象就醫時依本法應自 行負擔費用後之餘額。

五、保險經費:指保險給付支出及應提列或增列之安全準備。

六、就醫輔導:指保險對象有重複就醫、多次就醫或不當醫療利用情形時 ,針對保險對象進行就醫行為瞭解、適當醫療衛教、就醫安排及協助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