全民健康保險法  保險人、保險對象及投保單位 ( 106 年 11 月 29 日)
第12條
符合第二條規定之被保險人眷屬,應隨同被保險人辦理投保及退保。但有 遭受家庭暴力等難以隨同被保險人辦理投保及退保之情形,經主管機關認 定者,不在此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