全民健康保險法  總則 ( 106 年 11 月 29 日)
第1條
為增進全體國民健康,辦理全民健康保險(以下稱本保險),以提供醫療 服務,特制定本法。

本保險為強制性之社會保險,於保險對象在保險有效期間,發生疾病、傷 害、生育事故時,依本法規定給與保險給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