長期照護矯正機關(構)與場所執行感染管制措施及查核辦法  ( 106 年 10 月 16 日)
第3條
前條適用對象(以下簡稱機關(構)及場所)應訂定並執行感染管制計畫 ,且每年應至少檢視更新一次。

前項感染管制計畫,應包括下列項目:

一、感染管制相關人員組織架構及職責分工。

二、感染管制與傳染病之教育訓練及衛教宣導。

三、傳染病、群聚感染與醫療照護相關感染預防、監測、通報、調查及處 理標準作業程序。

四、員工、服務對象與訪客之管理及感染管制措施。

五、照護之感染管制、環境、設施及設備之清潔消毒標準作業程序。

六、洗手設施建置、防護裝備儲備及管理措施。

七、其他經主管機關依機關(構)及場所性質認定必要之感染管制措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