港埠檢疫規則  運輸工具檢疫 ( 106 年 10 月 17 日)
第9條
自國(境)外進入國際港埠之船舶,應於抵港前七十二小時至四小時期間 ,由船長向檢疫單位通報下列事項:

一、船舶名稱、呼號及航次。

二、最後啟航地點、日期及時間。

三、抵達前三十日內停泊之港口及啟航日期。

四、預定抵達之日期及時間。

五、船舶衛生證明書之種類、發給地點及日期。

六、工作人員及旅客人數。

七、抵達前三十日內,船舶上有無發現人員死亡或傳染病病人及其相關資 料。

八、抵達前三十日內,船舶上有無發現不明原因之動物死亡情形。

九、有無鼠類或病媒孳生。

十、其他相關事項。

船舶於當次航行時間未達四小時者,經檢疫單位許可,得於啟航前完成通 報。

經通報後,有人員死亡或發現傳染病病人時,應立即向檢疫單位通報其感 染或死亡之人數、姓名、症狀或死因等相關資料。

檢疫單位依前三項之通報,認為該船舶無散播傳染病之虞時,許可入港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