港埠檢疫規則  運輸工具檢疫 ( 106 年 10 月 17 日)
第8條
運輸工具應接受檢疫。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在此限:

一、供軍用。

二、僅航行於國內港埠間。

三、在二十四小時內無人員上下及貨物裝卸並開航出港。

前項各款所列運輸工具在航行中發現有傳染病病人或其屍體,或有其他防 治需要時,仍應接受檢疫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