港埠檢疫規則  附則 ( 106 年 10 月 17 日)
第39條
經研判為傳染病病人者,檢疫單位得移送至指定醫療機構接受診療或隔離 治療。

前項人員所需之運送費、掛號費、診療費及其他診療相關費用,由主管機 關支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