港埠檢疫規則  國內港埠檢疫 ( 106 年 10 月 17 日)
第35條
國內港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檢疫單位應施行檢疫:

一、對通報有人員感染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之進港船舶及其載運之人員、 物品。

二、對運輸工具、物品或人員認有檢疫之必要。

三、其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檢疫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