港埠檢疫規則  運輸工具檢疫 ( 106 年 10 月 17 日)
第13條
自國(境)外進入國際港埠之船舶,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應接受登船檢疫 :

一、抵達前三十日內船舶上有人員死亡、不明原因之動物死亡或傳染病病 人。

二、未依規定申請或未通過檢疫審查。

三、未依規定懸掛防鼠盾,於港埠泊岸期間經勸導仍未改善。

四、其他有檢疫之必要。

前項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得免接受登船檢疫:

一、自前次駛離我國港埠至本次抵達期間內未再有前項各款同一情形。

二、進港前經醫師、法醫師證明非因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致死。

船舶於國內續航期間,有人員死亡、不明原因之動物死亡或傳染病病人, 且有散播傳染病之虞時,應接受登船檢疫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