傳染病防治法  檢疫措施 ( 104 年 12 月 30 日)
第59條
主管機關為防止傳染病傳入、出國(境),得商請相關機關採行下列措施 :

一、對入、出國(境)之人員、運輸工具及其所載物品,採行必要防疫、 檢疫措施,並得徵收費用。

二、依防疫需要,請運輸工具所有人、管理人、駕駛人或代理人,提供主 管機關指定之相關文件,且不得拒絕、規避或妨礙,並應保持運輸工 具之衛生。

對於前項及前條第一項規定之相關防疫、檢疫措施與所需之場地及設施, 相關主管機關應配合提供或辦理。

第一項及前條第一項檢疫方式、程序、管制措施、處置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等規則;其費用徵收之對象、金額、繳納方式、期間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 辦法,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