傳染病防治法  檢疫措施 ( 104 年 12 月 30 日)
第58條
主管機關對入、出國(境)之人員,得施行下列檢疫或措施,並得徵收費 用:

一、對前往疫區之人員提供檢疫資訊、防疫藥物、預防接種或提出警示等 措施。

二、命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詳實申報傳染病書表,並視需要提出健康證明 或其他有關證件。

三、施行健康評估或其他檢疫措施。

四、對自感染區入境、接觸或疑似接觸之人員、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 ,採行居家檢疫、集中檢疫、隔離治療或其他必要措施。

五、對未治癒且顯有傳染他人之虞之傳染病病人,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, 限制其出國(境)。

六、商請相關機關停止發給特定國家或地區人員之入國(境)許可或提供 其他協助。

前項第五款人員,已無傳染他人之虞,主管機關應立即通知入出國管理機 關廢止其出國(境)之限制。

入、出國(境)之人員,對主管機關施行第一項檢疫或措施,不得拒絕、 規避或妨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