傳染病防治法  防疫措施 ( 104 年 12 月 30 日)
第56條
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,各級政府機關得依指揮官之指示,借用 公有財產,不受國有財產法第四十條及地方公產管理法規有關規定之限制 。

各級政府機關依前項規定借用公有財產時,管理機關不得拒絕;必要時, 於徵得管理機關同意後,先行使用,再辦理借用手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