傳染病防治法  防疫措施 ( 104 年 12 月 30 日)
第55條
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,各級政府機關依指揮官之指示,對於事 業徵用及配銷防疫物資之行為,得不受公平交易法第十四條、商品標示法 有關商品標示文字、標示方法及標示事項等規定之限制;各該事業受各級 政府機關委託,依政府機關規定價格代售徵用或配銷之防疫物資,其出售 收入全數交該委託機關解繳公庫者,免課徵營業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