傳染病防治法  防疫措施 ( 104 年 12 月 30 日)
第54條
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,各級政府機關得依指揮官之指示,徵用 或調用民間土地、工作物、建築物、防疫器具、設備、藥品、醫療器材、 污染處理設施、運輸工具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防疫物資,並 給予適當之補償。

前項徵用、徵調作業程序、補償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,由中央主 管機關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