傳染病防治法  防疫措施 ( 104 年 12 月 30 日)
第51條
中央主管機關於傳染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,得緊急專案採購藥品、器材 ,惟應於半年內補齊相關文件並完成檢驗。

無法辦理前項作業程序,又無其它藥品可替代者,中央主管機關得例外開 放之,並向民眾說明相關風險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