傳染病防治法  防疫措施 ( 104 年 12 月 30 日)
第44條
主管機關對於傳染病病人之處置措施如下:

一、第一類傳染病病人,應於指定隔離治療機構施行隔離治療。

二、第二類、第三類傳染病病人,必要時,得於指定隔離治療機構施行隔 離治療。

三、第四類、第五類傳染病病人,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防治措施處置。

主管機關對傳染病病人施行隔離治療時,應於強制隔離治療之次日起三日 內作成隔離治療通知書,送達本人或其家屬,並副知隔離治療機構。

第一項各款傳染病病人經主管機關施行隔離治療者,其費用由中央主管機 關編列預算支應之。